2012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缔约过失责任

时间:2012-07-18 11:1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前的责任,违反先合同义务,救济的是信赖利益

  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所具有的过失,因该过失承担的责任,称缔约过失责任。

  A.情形:

  a.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致合同不能。

  b.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c.违反保密义务: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对方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

  d.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

  A.赔偿范围:只赔偿实际损失,不赔偿预期利益。

  例:甲和乙谈合同,各花费2000元,丙缔约过失,致甲和乙合同不成,则:甲为此将房低价卖给丁,损失20000元,乙不赔,实践中若基于信赖利益,生出很多问题;丙只赔甲的损失2000元;乙的损失不能要求丙赔,二者之间没有关系,也不能要求甲赔,法律上没有依据,只能认为乙的损失是正常的商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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