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担保物权(2)

时间:2012-07-18 11: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b 仍可转让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赠予:保护抵押权;抛弃:抵押人无权抛弃抵押物,有妥善保管抵押物的义务,无抛弃权)

  (二)抵押权人的权利

  抵押物的保全。由于抵押权人并不直接占有抵押物,法律赋予抵押权人保全抵押物的权利。如果因抵押人的行为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提存抵押物、拍卖抵押物)。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赔偿的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物因不抗力灭失,①有保险,抵押权人对保险金享有物上请求权;②无保险,不能要求抵押人再提供抵押(法律的公平原则))

  3.抵押权的实现

  实现的要件:须抵押权有效存在;须债务已届清偿期。

  实现的方法:拍卖(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房地产时,可以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起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受偿);折价;变卖。

  已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总遵循登记在先的原则,但同一天不存在先后问题。

  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担保法释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物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除斥期间)内行使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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